反诉原告:上海歌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XXX号XXX幢XXX楼。
法定代表人:谢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茜,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反诉被告:安徽沪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开区荷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钟宗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兆阔,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上海歌羽服饰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安徽沪发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42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反诉被告安徽沪发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书面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反诉原告上海歌羽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反诉部分已审理终结,无财产保全措施之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反诉被告安徽沪发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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