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欧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马小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栋,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三元,男。
被告: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司焕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菲,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欧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欧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欧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蒯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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