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欣霆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顶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欣霆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顶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申请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霆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86.67元,合计711.67元,由原告上海欣霆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岳明静
书记员:张 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