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政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乔,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瑞军。
申请人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作出(2019)沪0106民初3号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2,54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19年4月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请求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2,544.5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荣琼英
书记员:潘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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