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政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少千,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亚囝。
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53元,由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张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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