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森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柳富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程府红。
被申请人:新疆华宇科信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
原告上海森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柳富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华宇科信压缩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森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8元,减半收取计4,519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7,739元,均由上海森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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