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森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姜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革,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锋安道拓座椅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贺明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之捷,男。
第三人:吉埃斐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梧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LUIGINODARE。
原告上海森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延锋安道拓座椅机械部件有限公司、第三人吉埃斐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森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森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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