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森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向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后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原告上海森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森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森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陆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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