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森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其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峰,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珑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伟。
原告上海森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珑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吴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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