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裘佳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XXX号,现住上海市虹口区临平路XXX号第三座名义16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勇,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棕榈滩海景高某某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袁卫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婷,女。
解除保全申请人裘佳雯与被申请人上海棕榈滩海景高某某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259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棕榈滩海景高某某俱乐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查封登记在申请人裘佳雯及担保人张昱旻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临平路XXX号第三座名义1603室的房屋。裘佳雯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裘佳雯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棕榈滩海景高某某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诉讼,且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棕榈滩海景高某某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棕榈滩海景高某某俱乐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30,000元的冻结及对其所有的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登记在申请人裘佳雯及担保人张昱旻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临平路XXX号第三座名义1603室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张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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