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棉花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邵健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彦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莉,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吾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棉花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吾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棉花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吾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吾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慰苹
书记员:李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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