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梵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亮,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钦,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我和我的小伙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上海梵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我和我的小伙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梵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梵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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