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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梅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阅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梅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朝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梅开,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斌,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阅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某。
  原告上海梅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阅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冯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费通知后,未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梅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92元,减半收取计5,5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6元,由原告负担3,333元。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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