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桥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学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国,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桥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桥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565元,由原告上海桥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万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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