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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桑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桑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红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上海桑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卢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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