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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桑某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河北省肃宁县湾里农机配件厂、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桑某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金桥路1122号2002室,组织机构代码:78057337-8。
负责人:李国栋,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敏,女,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肃宁县湾里农机配件厂,住所地肃宁县万里镇尹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109617514H。
负责人:范某某,男,。
被告:范某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乐,男,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桑某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二被告河北省肃宁县湾里农机配件厂、范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8月10日收取原告案件受理费6519元,2016年8月12日收取原告保全申请费3520元案件受理费3080元。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经高阳县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移送我院管辖。我院于2016年11月8日收到高阳县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及案件受理费9599元,并予登记立案,定于2016年12月17日上午在肃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未到庭,原告代理人到庭报到后未经许可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599元,减半收取计479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彭入堂 审 判 员  黄志成 人民陪审员  尹慧爽

书记员:胡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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