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栗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符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萍,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晟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沈金花。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艺康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周爱丽、董惠民。
原告上海栗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晟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艺康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蔡凌军
书记员:姚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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