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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柯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柯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谢建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立,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柯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柯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柯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柯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82元,减半收取341.91元,由原告上海柯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  敏

书记员:张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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