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上海宝燕市集有限公司、原宝燕(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柒淼水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娟。
被告:姚娟。
原告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柒淼水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姚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因原告前后名称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陈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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