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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柏某建筑室内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与严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柏某建筑室内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柏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润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柏某建筑室内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诉被告严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红梅

书记员:汪俭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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