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柏某建筑室内设计事务所与严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柏某建筑室内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柏宁,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润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被申请人: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柏某建筑室内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诉被告严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柏某建筑室内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严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993,530.36元或查封等价财产,并已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严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993,530.36元或查封等价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江佳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