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柏某建筑室内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柏宁,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润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被申请人: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柏某建筑室内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诉被告严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柏某建筑室内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严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993,530.36元或查封等价财产,并已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严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993,530.36元或查封等价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江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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