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柏芝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石玉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建华,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柏芝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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