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柏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施瀛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上海市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上海市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庄家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柏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柏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柏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贵兰
书记员:郝晓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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