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枫枫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纪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琳,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兰山德乐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HARALDMAYER,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枫枫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法兰山德乐器(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张 杰
书记员:张奇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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