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常静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易。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行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周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堂国,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行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告上海信行软件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信行软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虞增鑫
书记员: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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