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极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2111号25幢203室-5(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效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培栓,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锐亿博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第3幢A单元24层2403号。
法定代表人:何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极度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锐亿博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极度广告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极度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极度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17元,由原告上海极度广告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秦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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