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SOOPAKIJCHEARAVANONT(谢吉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业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颜晓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谢旭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帅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陆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沈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松某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某某、李某某、王业斌、颜晓君、谢旭东、帅龙、陆燕、沈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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