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港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桂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山,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松港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松港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与被告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松港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原告定金4,00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滞纳金。原告于庭审中确认撤回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松江区缤纷路XXX号XXX幢、XXX幢、XXX幢、XXX幢房屋的租赁意向书,约定租赁期限为12年,定金200万元。在签订该意向书后,原告以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之后由于被告原因,双方无法正常签订租赁合同、交付房屋。同时,被告也表示无力退还相关定金。2018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约定在2018年7月31日前退还定金,否则就将一部特斯拉汽车抵押给原告,若2018年8月15日仍无法退还定金的,被告双倍退还定金400万元,但是被告至今为止仍未返还任何钱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予以驳回。所谓的双倍赔偿定金400万元,实际上并非定金性质。被告至今还是欢迎原告承租的,故不能承租,并非被告的原因导致,如果原告愿意的话,现在还是可以签订租赁合同的。原告支付的200万元并非定金性质。从承诺书可以看出,实际上是分段的,7月30日之前收取的200万元退回,8月15日之后违约的话,才是双倍退回。故不是定金性质,为违约金性质。故被告认为原告要求双倍赔偿定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交付2,000,000元。2018年5月25日,原告(承租方)与被告(出租方)签订《租赁意向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房屋,租金为0.90元/平/天(含票价),租金起算日为2018年12月1日,合同期限为12年(2018年6月1日至2030年11月30日),第3至6年每两年递增5%,第7至10年每两年递增7%,第11至12年每两年递增7%,定金为2,000,000元(后期正式合同签订后转为押金及租金),付款方式为押一付六(第一次押一付七),用途为办公园区开发经营(除污染等政府限制行业),租赁楼栋位置为5、7、8三栋,租赁总面积为16,771.30平方米,被告承诺具有该物业的出租权,确认没有查封等影响原告的房屋使用权的法律风险,否则应退还定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2018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被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原告收取2,000,000元,作为原告承租缤纷路XXX号中的5幢、7幢、8幢、13幢的租赁定金,现因为政策等特殊原因不能将该房屋租给原告,被告在此表示歉意,也感谢原告的谅解,被告承诺将在2018年7月31日前将已收取的定金2,000,0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若未按期归还,则被告将价值1,000,000元的特斯拉汽车(车牌号:沪ADXXXX8)抵押给原告,若2018年8月15日前未付清,则视为被告违约,按收取定金2,000,000元的双倍4,000,000元退还原告。
另查明,被告系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缤纷路XXX号1-15幢房屋的所有权人。
以上事实,有租赁意向书、账单、承诺书、租赁协议、不动产登记簿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租赁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述《租赁意向书》明确约定了定金为2,000,000元,被告亦于庭审中确认收到了原告支付的2,000,000元,且被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亦明确向原告收取的2,000,000元系作为原告承租缤纷路XXX号中的5幢、7幢、8幢、13幢的租赁定金,被告承诺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已收取的定金2,000,0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且若于2018年8月15日前未付清,则视为被告违约,按收取定金2,000,000元的双倍4,000,000元退还给原告。基于本案《租赁意向书》《承诺书》所载明的内容以及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定金的事实,本院认定双方之间所约定的定金条款已成立且生效,被告于庭审中辩称原告支付的2,000,000元并非定金性质而系违约金性质,并无依据,本院不予认可。现被告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租赁意向书》中所约定的出租涉案房屋的债务,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00元。此外,原告于庭审中当庭向被告提出解除《租赁意向书》,鉴于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故原告享有对《租赁意向书》的解除权,本院认定双方当事人间签订的《租赁意向书》于2018年9月25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上海松港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定金4,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被告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孜
书记员:邵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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