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江龙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朝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丽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俞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松江龙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琛独任审判。因被告俞某某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顾政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