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江新桥五金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丽,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东某某锻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松江新桥五金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沪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某某锻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松江新桥五金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致民
书记员:陆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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