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倪稚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争令,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松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松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松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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