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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区叶某某八字桥经济合作社与上海活达金属门某某、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松江区叶某某八字桥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钟,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翕翊,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活达金属门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投资人:陈某某。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松江区叶某某八字桥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上海活达金属门某某、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由于被告上海活达金属门某某、陈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高丽萍

书记员: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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