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杰普食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啸宇,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伊盼,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愈,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杰普食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杰普食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陈某某、韩某某亦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杰普食清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上海杰普食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孙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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