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杰某某酵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锁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奇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鲁来政。
原告上海杰某某酵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奇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杰某某酵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2元,减半收取3,041元,财产保全费2,114元,合计5,15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杰某某酵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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