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杰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清,上海申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杰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环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查封。原告为此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环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志军
书记员:朱露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