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杨某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某区。
法定代表人:胡中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沪0107民初26219号诉讼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肖某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29,166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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