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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某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杨某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某区。
  法定代表人:胡中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沪0107民初26219号诉讼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肖某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29,166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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