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郁瑞芬,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冬冬,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伟,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权商贸有限公司沪星路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金良,总经理。
被告:上海通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良,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汝兰,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亚伟,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权商贸有限公司沪星路分公司、上海通权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40.92元,司法鉴定费57,900元,均由原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华
书记员:吴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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