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权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薛安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梦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严文文,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权舆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严文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上海权舆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严文文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权舆装饰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严文文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3,273元,减半收取1,636.5元,由原告上海权舆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842元,由被告严文文负担。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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