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朱某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曲晓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俐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凹凸漫动漫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浩,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朱某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山区凹凸漫动漫设计工作室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朱某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朱某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王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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