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木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柏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菲,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那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津。
上海木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那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木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那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5,820元的财产,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保险金额为155,82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木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那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5,82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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