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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朝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齐炬精密钣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朝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富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齐炬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耀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霞,女。
  原告上海朝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海齐炬精密钣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富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朝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8万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金属制品加工业务,被告从2017年以来多次委托原告进行喷粉业务。2018年7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签署《付款清单》一份,明确尚欠原告8万元,并约定付款计划。后被告并未按约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齐炬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对欠付原告加工费8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公司因环保问题被查封,目前无力支付。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付款清单》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加工费的事实,有被告公司盖章,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5日,被告对此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间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委托原告进行金属喷粉。2018年7月5日,被告出具付款清单,载明被告欠原告8万元,7月付2万元,8月付2万元,9月付4万元。之后,被告未付款。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原告已履行加工义务,而被告拖欠相应加工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诉请1予以支持。根据付款清单,被告承诺最后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为2018年9月,故原告提出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齐炬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朝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费8万元;
  二、被告上海齐炬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朝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被告上海齐炬精密钣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蔚青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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