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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望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望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塘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罗新。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
  被告:陈德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望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德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平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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