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望某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骏,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量成制盖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殷龙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望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袁奇钧
书记员:徐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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