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闽行区集心路168号7号楼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5840881X。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炯,公司职员。
被告: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石栾大街1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57518418T。
法定代表人:刘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杰,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2018年2月12日原告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1923450元及利息121442.19元,共计2044892.19元”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12794.81元”。并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59元,退还原告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3099元。应收60元由原告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邢辉
人民陪审员 胡肖冉
人民陪审员 苑静波
书记员: 邢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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