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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朗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飞豹游艇制造有限公司、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朗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亚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璟,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蕾,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豹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育梅,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风蕾,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许伟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亚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信息不详。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朗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飞豹游艇制造有限公司、郭某某、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徐亚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2020年5月7日,原告上海朗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反诉原告上海飞豹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上海朗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飞豹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6,074.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37.35元,由原告上海朗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飞豹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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