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朗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晓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兵,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靓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龙,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龙,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丘县明珠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纸店镇小李庄。
法定代表人:李东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俊,男。
原告上海朗启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靓衣实业有限公司、陈某、第三人沈丘县明珠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朗启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3元,合计诉讼费2,698元,由原告上海朗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红艳
书记员:周鹏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