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服添下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财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沃某新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源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阿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服添下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沃某新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服添下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服添下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归 鸿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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