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有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圣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琳,上海文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璞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勐。
原告上海有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璞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有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有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有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有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归 鸿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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