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月梁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甲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男,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婷,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毅、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月梁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顾甲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月梁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7,516.40元。申请人上海月梁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交至本院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申请人上海月梁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7,516.4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梁峙涛
书记员:黄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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