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曼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XXX弄XXX号甲二楼。
法定代表人:于登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炎茶。
原告上海曼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曼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曼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瞿佳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